漫法 | 同意“鞭罚”才能入学!如此教育惩戒合法吗?

深圳普法
06-19 15:43
摘要

教育的本质是育人,重在以身作则、倾听沟通、鼓励支持、家校社合作等,体罚和压制并不能真正教会学生成长成才,教育学生应当以互相尊重为基础,耐心引导和适度管教,教师和家长也要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支持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家校共建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校要求学生和家长

签字同意《就读须知》

内容包括“鞭罚十下”“罚站两个小时”等等

“不签字则另择他校”这是什么操作?

今天,跟着普法君一起来看看

以下真实案例改编的漫画

普法君提醒

教育的本质是育人,重在以身作则、倾听沟通、鼓励支持、家校社合作等,体罚和压制并不能真正教会学生成长成才,教育学生应当以互相尊重为基础,耐心引导和适度管教,教师和家长也要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支持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家校共建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跟普法君一起来了解

教育惩戒规则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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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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