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五类破坏性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行为,应追刑责
澎湃新闻
2022-09-05 17:58

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新规,明确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受暴利驱动,文物犯罪仍时有发生,并呈现出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地下文物交易活跃等新特点。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直是公安部门打击的重点和难点。据统计,2017-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各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计305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过80%。

哪些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意见》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且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根据《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作出认定,即不以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对此,《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已知有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据介绍,对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实践中犯罪团伙主要是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很容易因该局部文物本身等级或价值较低,或者被严重损毁无法进行等级或价值认定,导致行为人最终未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

基于此,《意见》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地下文物交易活跃,间接助长了盗掘、盗窃文物之风。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等。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要素的判断,一直是难点问题。

为更准确认定掩饰、隐瞒与倒卖行为,《意见》明确,对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文物外观形态、交易价格等多个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具有特定联络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违法犯罪记录、交易情况、文物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例如,采用黑话、暗语等方式进行联络交易的;通过伪装、隐匿文物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以暴力等方式抗拒检查的;曾因实施盗掘、盗窃、走私、倒卖文物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原标题《四部门:五类破坏性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行为,应追刑责》)

编辑 编辑-黄力雯(客户端)审读 吴剑林审核 编辑-李怡天(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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