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言观社|为天下无拐,“买主”理应追究刑责
舒圣祥
2021-12-10 08:15

12月6日,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在深圳相认。电影中没能实现的圆满结局,在现实中真实出现,感动了无数人。这既是离散家庭锲而不舍坚持寻亲的结果,也离不开公安部门长期不懈地积极打拐。

找到孩子非常艰辛,找到之后的回家之路,也许同样艰难。对孙海洋夫妇来说,这是一场长达14年走遍大街小巷的寻亲噩梦;而对孩子来说,知道这个离奇的故事真实发生在自己身上,其实才几周时间。人的情感像风,一辈子难以平静。将和自己生活了14年并且对自己很好的人突然归为罪犯,这样的抉择对一个18岁的男孩来说,无疑过于残忍。

14年漫长时光,毕竟真实流过,无法推倒重来,亦无法轻易抹去。孙卓不愿离开养父母,在情感的角度,完全可以理解。但是,违法犯罪就是违法犯罪,法不容情。不以买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孙卓的养父母已经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据深圳警方介绍,拐卖儿童的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养父母按照法律程序也已被采取相应措施。

在刑法意义上,因为没有合法收养关系,“买主”根本不是“养父母”,而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和人贩子事先有勾结,还可能是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但在司法实践中,“买主”被追究刑责的并不多。因为,只要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之前的刑法规定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是法治的进步。只不过,在“买卖同罪”的强烈呼声下,这似乎仍显过于宽容。

应该说,“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有利于被拐儿童不受虐待,有利于公安机关顺利解救,也有利于照顾被拐儿童的情感,不使其遭受二次伤害,充满了人性温情。只不过,“可以”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更不是“减轻或免除处罚”。要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除了严惩人贩子,也要强化“买主”承担刑责。具体案件中的孩子固然可能遭遇情感创伤,但是为了更多孩子不被拐卖,没有买,才没有卖,法律唯有长出牙齿,才能真正形成震慑。特别是,这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依法惩处才是最好的普法课。

(作者系执业律师)

(原标题《察言观社|为天下无拐,“买主”理应追究刑责》)

编辑 编辑-高原(客户端)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特区报-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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