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损先私自修车,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08-27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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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当及时保留事故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维修。

交通事故发生后

车辆受损,维修往往是必要环节

但如果车主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

就自行把车拖去修理

保险公司是否仍有义务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

让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赵先生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因为担心定损和维修时间过长,赵先生并没有等候,而是自行将车辆拖往维修厂,并进行损失鉴定,随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维修费用。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案、定损程序,拒绝赔付全部费用。2024年3月,赵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和500元施救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被保险车辆未经定损,现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赵某没有遵循保险合同的约定,径直进行评估,产生的单方鉴定费用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的损失其不予承担。庭审中,因保险公司对赵某主张的维修费用不予认可,依法申请司法鉴定。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涉案事故发生后,赵某已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亦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故对事故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

赵某虽已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予以维修,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即单方拖走车辆并自行鉴定,且赵某并未实际支出维修费用,故对赵某主张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保险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载明了合理维修费用,即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维修费1930元。赵某虽对该鉴定评估意见书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并已对鉴定异议予以合理答复,在赵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情况下,对于鉴定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施救费500元,系赵某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虽对金额的合理性及发票的关联不予认可,但未举证反驳,结合涉案事故发生后,赵某确将涉案车辆拖至4S店并提交了付款凭证的事实,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赵某支付维修费1930元、施救费50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法官说法

勘验现场、核定损失、及时赔付,这些工作既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也是保险公司确定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合理赔付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接到报警后,应当积极主动勘验现场,并及时通过鉴定等方式核定损失,确定损失金额,及时进行赔付。

如果车主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自行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合理限度,容易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当及时保留事故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维修。如果车主对定损结果不满意,或未经定损自行维修,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维修费用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实际损失及合理费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编辑 秦涵 审读 伊诺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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