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深圳的邵某听信他人介绍,往返深港当起了“带卡水客”,以为帮忙带几张信用卡就可以赚点跑腿费,不料把自己“带进去了”。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法官以案说法提醒,非法买卖、运输信用卡之举不可为。
据悉,邵某于2022年在网上认识了李某。2023年初,李某称若邵某来往深圳和香港时帮他带信用卡,一次可得辛苦费港币2000元。邵某答应了做这笔“生意”。2024年9月19日,邵某第一次从香港一快餐店旁的储物柜里取了1张信用卡,带到深圳并邮寄给他人,同时在返程时又从罗湖区一快递柜取了两张信用卡放回香港某快餐店旁的储物柜。2024年12月30日,邵某在香港取了3个袋子17张信用卡(其中14张系他人信用卡)回深圳,在入境时被查获,随后邵某被移送公安机关。经查明,邵某自2024年9月至被查获时一共帮带信用卡5次,非法获利港币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邵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带信用卡出入境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将其起诉至罗湖法院。邵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罗湖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邵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邵某在审查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普及率持续提升,与此相伴的是信用卡相关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从非法获取、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到运输、贩卖他人信用卡等环节,已形成相应的产业链。其资金多流向电信诈骗洗钱、跨境赌博结算、“跑分”等违法领域,并衍生出盗刷、套现等次生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产业链任一环节的行为,都已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被告人邵某为牟取蝇头小利,协助他人运输多张他人信用卡,最终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看似“轻松”的“赚快钱”行为,实则是滑向犯罪深渊的开端。哪怕一张卡、一次“帮忙”,都可能让你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切莫抱有“就一次”“不会查到我”的侥幸心理。特别注意,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三件套”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外借或出售,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不仅个人征信受损,更可能沦为“共犯”进而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非法买卖、运输信用卡等可疑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联系反诈专线96110举报,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