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图书馆案性骚扰指控被驳回,女生是否构成“诬告”?律师解读 | 读特普法

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08-0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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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场持续了两年的风波并未平息,反而引发了新一轮的网络讨论。

7月25日,武汉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对“武大图书馆事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男生肖某某当时的行为不属于性骚扰行为,存在抓痒的高度可能性,且事发场景开放,两人无交流,无法认定肖某某有性暗示或性挑逗行为,不能认定其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了性骚扰,驳回女生杨某某的全部指控。

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这场持续了两年的风波并未平息,反而引发了新一轮的网络讨论。许多网友开始质疑杨某某的指控,认为其存在诬告、诬陷行为,应付出相应的代价。

事件回顾

2023年10月11日,武汉大学女生杨某某发文称,她在图书馆自习时被肖某某性骚扰。据杨某某描述,当时肖某某坐在她对面做出了不雅动作。杨某某提供了5段视频,在随后的对峙中,肖某某承认了其存在不雅行为,并写下道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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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发布的帖子。

两天后,武汉大学发布通报,给予肖某某记过处分,但未详细说明其具体违规违纪行为。随后,肖某某遭网暴“开盒”,个人信息被泄露,照片被制作成花圈、遗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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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官网截图。

2024年6月20日,杨某某在武汉市经开区法院就性骚扰一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某公开道歉且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宣判后,该案件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基于法院判决内容,一些网友认为,杨某某是“诬告者”,应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如何定义“诬告”的?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

律师:诬告指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指控

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童灵在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对“诬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刑法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行为人并非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则不适用该条款。

所谓“捏造犯罪事实”,是指故意编造、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情节,通常带有欺骗、误导他人或者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意图。通俗地说,就是“无中生有”,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非真实发生的情况,而是凭空想象创造出来的。

从民法角度来看,“诬告”是指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指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诬告行为,尤其是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童灵表示,在本案中,杨某某的败诉是因为法庭认为她主张的性骚扰事实成立的证据不足。从判决书来看,法院采信了杨某某提供的视频等相关证据,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杨某某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她客观上并未“捏造”事实。法律允许任何人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有关部门投诉。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诬告,并不是最终未能认定存在侵害行为就构成诬告。

童灵进一步指出,在此案中,若有人采取了网暴、“开盒”等极端行为,泄露个人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则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童灵认为,任何涉及名誉和法律责任的指控都是严肃的。网友在面对此类事件时,不应盲目跟风,更不能随意泄露他人隐私或进行恶意攻击。而应保持理性,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看待事实,尊重法律的公正裁决,共同守护网络空间的清朗与正义。

(注:开盒,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搜索、挖掘,搜集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等,并将这些内容在网络公开发布的一种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读特普法》是由读特新闻客户端打造的一档法律科普栏目。 本栏目中,我们将定期邀请深圳律师协会注册资深律师作为嘉宾,为公众深入剖析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事件。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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