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如何合法回购股份?对此,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继生律师结合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签订《代持股协议》,委托张某代为持有升云公司股份,间接持股赢升公司。2018年3月19日,赢升公司、升云公司及张某出具《联合声明》,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回购退股出资人的股份。
李某于2018年年底离职后提出退股申请,但三被告未履行回购义务。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股份回购款及利息,并要求升云公司和赢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李某通过《代持股协议》委托张某代为持有升云公司股份,间接持股赢升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联合声明》,升云公司和赢升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回购退股出资人的股份,若无法履行,由张某承担回购义务。
公司未经法定减资程序不得实际履行回购义务,因此李某要求升云公司和赢升公司直接回购股份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诉请的年化率20%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建议
张继生律师指出,员工离职后合法回购股份,需结合公司章程、协议约定及法定程序操作,核心在于以下三点:
一、事先约定回购条款。通过公司章程、股权激励协议等约定回购条款,明确离职回购条件、价格及程序,避免无约定时的争议。
二、股权回购须公平定价。
根据员工离职类型分类约定定价,比如
1、一般离职(如主动辞职、业绩未达标):按原始出资额回购。
2、客观离职(如业绩达标后离职):可按净资产或市场价回购。
3、恶意离职(如损害公司利益、被辞退等):约定象征性价格(如1元)回购。
三、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包含股东会决议、股权回购及公司减资等各项。
正常的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权是按照上述程序操作。
本文作者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继生律师。
(本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综合 韩湘
编辑 秦涵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