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能不能“自愿”放弃社保?| 律师大V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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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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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保具有法定强制性,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约定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或劳动者为短期增加收入,可能通过协议“自愿放弃社保”。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后果如何?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胡林玲,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此进行解析。

一、明确结论:社保不可“自愿放弃”,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权通过协议免除社保缴纳义务。社保具有法定强制性,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约定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劳动者签署书面承诺,或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均无法免除补缴责任,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二、法律依据:社保的法定性与强制性

1.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未履行的,社保机构可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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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虽享有社保权益,但也需履行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不得以个人意愿免除。

三、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1:放弃社保后工伤赔偿纠纷——用人单位全额担责

案号:(2024)苏05民终11481号

案情:杨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时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后因工死亡。公司以“自愿放弃”为由拒绝支付工亡补助金。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放弃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需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万元、丧葬补助金4.7万元。社保的强制性不因协议免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

案例2:补缴滞纳金的分担——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案号:(2024)粤06民终2679号

案情:靳某顺与公司签订《放弃社保申请书》,离职后公司补缴社保并产生滞纳金6.7万元,要求靳某顺分担。

裁判要点:法院根据证据认定靳某顺决定不缴纳社保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靳某顺作为劳动者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靳某顺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判令靳某顺承担60%滞纳金(4万元),公司承担40%(2.6万元)。

案例3:放弃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再审支持劳动者诉求

案号:(2024)吉民再203号

案情:王某与超市约定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王某离职后起诉要求经济补偿。一、二审均驳回,再审改判。

裁判要点:高院认定放弃社保协议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长期未缴费构成根本违约,支持王某获得经济补偿2.4万元。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不影响劳动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索赔的权利。

主流观点通常不支持此类经济补偿,但该案突破传统裁判思路,强调企业不得通过无效协议规避责任。

四、法律后果:风险与责任

1. 用人单位的风险

(1)补缴社保及滞纳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滞纳金为欠缴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

(2)行政处罚:逾期不缴可处欠缴额1-3倍罚款;

(3)工伤赔偿:若员工发生工伤,企业需自行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待遇。

2. 劳动者的风险

(1)丧失社保待遇:无法享受养老金、医保报销等长期保障权益,且事后索赔需证明实际损失(如医疗费、生育费用等)。

(2)返还社保补贴:协议无效后,已收的社保补贴需全额返还用人单位。

五、总结与建议

社保制度的核心在于社会共济与风险分担,其强制性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责,拒绝“协议弃保”的短视行为;劳动者亦需警惕“现金补贴”诱惑,注意留存工资条、协议等证据,避免因小失大。若遭遇强制弃保,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主张补缴社保及赔偿损失。

六、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六十、六十三、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通过法律与案例可见,“自愿放弃社保”仅是表象,实质是对法定责任的漠视。唯有依法参保,方能实现劳动者与企业的长远共赢。

本文作者系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胡林玲

(原标题:《打工人的社保,能“自愿”放弃吗?| 律师大V说》,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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