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在购物、住宿、餐饮或者养生消费时,常常有需要将自己的随身物品暂时放离手边的情形。若有贵重物品该如何保管?若物品不慎丢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丢失责任由谁承担不能一概而论。如漫画中案例所示,李姐与养生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另一方面,项链体积较小,李姐在离开养生馆多天才发现项链遗失,也不能排除丢在他处的可能性。
但即使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也不代表一定会按照钻石项链的原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未进行提请说明,按照《民法典》规定,可以按照一般物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因此,普法君建议市民朋友们尽量自己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如需存放,务必放于商家指定位置保管。若是贵重物品,在寄存时要说明物品价值,否则若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形,得到的赔偿可能也会“缩水”!
(本系列漫画为深圳法宣号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侵权必究)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