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6元包教包会养“杀人蜂”,需担何法律责任?|读特普法

读特记者 韩湘
11-18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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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蜂业有限公司和养殖者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近日,一则关于6666元包教包会养“伤人蜂”的新闻引发关注。

据央视报道,位于云南省龙陵县的黄氏蜂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总称,他们在全国各地都有学员,只要缴纳6666元学费,养殖技术包教包会,还可以以学员价从公司购买蜂王和蜂窝。负责人王总强调,养殖虎头蜂最好在自然界放养,成本低,能赚大钱。

天眼查App显示,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黄国忠,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胡蜂、蜜蜂的养殖及销售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黄国忠、陈济宽共同持股。

虎头蜂的学名为胡蜂,胡蜂科还包括七里游、墨胸胡蜂、红娘胡蜂等。以红娘胡蜂为例,其主要以鲜肉、腐肉为主,平常以昆虫成虫及幼虫为主要食物,繁殖能力强、繁殖系数大,适应性广,具有很强的对外攻击性和掠食性,处在昆虫食物链的顶端,同时其毒性极强,其毒液有致溶血、出血和神经毒等作用,也可引起过敏反应,严重时可致人死亡。人工饲养无法控制其活动范围,大量无序繁殖会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冲击传统养蜂业、影响农作物生产、破坏当地生物多样性、加大疾病传播风险等系列问题。

据央视报道,一种被业内公认攻击性最强的虎头蜂品种、当地人称“杀人蜂”的七里游虎头蜂,在四川乐山竟被养殖。它们生性更加凶残,连眼镜蛇都吃,受惊扰时可群体追击目标达数千米。养殖人称,七里游这种虎头蜂蜂蛹产量极高,一旦能够提高蜂王的出栏量,大面积养殖只是时间问题。

读特记者检索后发现,云南牟定县、贵州德顺乡等部分地区曾发布了明确要求清退或禁止饲养胡蜂的通知,多个地区规定2025年10月31日前自行清退,否则将由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但也有部分地区仅以倡议书的形式倡议退出胡蜂养殖,如云南扬武镇。目前缺少对胡蜂养殖、利用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的法律法规。

黄氏蜂业有限公司和养殖者面临什么法律责任?本期《读特普法》邀请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翟振轶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该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若是,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翟振轶律师表示,虎头蜂养殖监管处于真空地带。以云南为例,农业局认为:在畜牧业的各种文件及法规中出现的“蜜蜂”“蜂”是特指通过对植物授粉,为种植业增收、增产起到重要作用的“蜂”类,胡蜂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不属于家禽家畜,不宜列入畜牧法中“蜂”的范畴,不归其管。林业局则认为:养殖的胡蜂已圈养驯化,属于家养动物,归农业局管,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胡蜂养殖、利用作出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简单地说,农业局管家养动物,林业局管野生动物,胡蜂没有确定是野生还是家养,就成了两不管动物,谁都管不了。

另外,翟振轶律师指出,生物多样性归林业局管,生态环境归环保部管,一个胡蜂的养殖,牵扯出多个部门,却又谁都管不着。

翟振轶律师指出,根据天眼查App显示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胡蜂的养殖及销售,胡蜂产品加工和开发,胡蜂养殖技术培训”,从这个情况来看,这家公司并没有超范围经营。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也无权处理。

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监管空白。

养殖者饲养的蜂群致人伤亡,需担何责?

翟振轶律师表示,养殖者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次,养殖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一旦确定了胡蜂动物属性及监管部门,不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可以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比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整顿甚至吊销证照。

翟振轶律师强调,最重的法律责任是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养殖者只是因为自己的管理疏忽,而导致蜂群致人伤亡,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如果养殖者是放任或希望的心态,养殖胡蜂,蜂群致人伤亡,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再进一步,如果明知其养殖、推广的胡蜂具有高度危险性,仍大规模向不特定学员销售并提供养殖技术,且未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养殖者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养殖胡蜂破坏生态环境,又需担何责?

养殖胡蜂破坏生态,主要是因为胡蜂作为食物链上游物种,过度养殖会导致下游昆虫幼虫被大量捕食,一旦造成生物多样性数量下降,损害往往难以逆转。

翟振轶律师指出,养殖者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承担赔偿,具体法条内容如下“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翟振轶律师建议监管部门明确职责。首先,立即开展专项排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辖区内胡蜂养殖场,特别是养殖“七里游”等高危品种的场所进行排查,核实其养殖许可、安全措施、养殖模式是否为野外放养等情况。

其次,对无证养殖、超范围经营、在人口密集区或生态敏感区养殖高危品种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或生态破坏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再者,尽快明确胡蜂等危险昆虫的养殖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将高危品种纳入禁养或限养名录,从源头上遏制无序养殖。

翟振轶律师也对养殖者与意向学员给予了建议。养殖者从事特种养殖前,务必了解并办理所有必需的行政许可。切勿盲目听信“包教包会、赚大钱”的宣传,忽视潜在的法律与安全风险。

养殖者必须将公共安全置于首位,采取最严格的封闭式管理措施,确保蜂群不会外逃或威胁周边居民。野外放养高危蜂种是极其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

潜在学员应充分认识到养殖胡蜂,特别是攻击性强的品种,所伴随的极高人身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生态风险,谨慎参与。

翟律师提醒公众应提高警惕与安全意识:了解所在区域是否存在此类养殖场,发现异常蜂群活动或疑似危险养殖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林业、公安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公众也要加强自我保护,在野外活动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惊扰蜂巢。一旦遭遇蜂群攻击,应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并立即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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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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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兰若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记者 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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