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退、以物抵债、拉新学员……中公教育学员“退费难”再升级|有料追踪

读特新闻记者 王梓瑞
06-05 22:12

读特客户端

读特在线,您的新闻观察眼

摘要

近日,广东湛江的杨女士在与中公教育协商退还4万元学费的过程中,对方提出拉新学员、主动放弃七成学费、“以物抵债”的方案。律师认为中公教育上述行为不仅涉及虚假宣传,还涉及多重违法。

一个旧柜子抵4000元,一台二手电脑抵13000元……这是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向学员提出的退费方案。近日,广东湛江的杨女士在与中公教育协商退还4万元学费的过程中,对方提出拉新学员、主动放弃七成学费、“以物抵债”的方案。律师认为中公教育上述行为不仅涉及虚假宣传,还涉及多重违法。

“不过包退”变“以物抵债”

为备考公务员,杨女士于2022年7月花费4万元购买了中公教育“公务员笔试+面试协议保障班”课程,课程涵盖行测、申论系统精讲及面试实战训练等内容,合同明确约定“若未通过2023年度省公务员考试笔试或面试,可申请全额退款”。2023年4月,杨女士参加广东省公务员考试,5月中旬获悉笔试成绩未达合格线,确认未通过考试。2023年6月上旬,她按合同要求提交完整的退费申请材料,包括成绩单、课程签到记录等,彼时中公教育工作人员承诺“30至4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流程”。至今,杨女士仍在退费环节与中公教育展开“拉锯战”,并且等来了一系列退费“方案”。

中公教育给出的退款方案之一。

根据杨女士提供的合同,其购买的课程明确标注“未通过考试可全额退款”。2023年,杨女士按约提交退款申请后,却被告知“集团资金链紧张”需等待。直至近日,中公教育提出“替代方案”:一是需成功推荐新学员报名方可启动退款流程;二是主动放弃70%学费(即仅退还1.2万元);三是以实物抵扣。

杨女士签订的合同。

杨女士向记者提到,她根据中公教育出具的《资产抵扣清单》,在闲鱼平台搜索相关物品时,发现标注“原价4000元”的木质书柜,二手平台同款九成新商品挂价集中在350至580元,部分带破损的闲置品甚至低至260元。清单上还有一台二手电脑可供抵扣,杨女士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搜索发现,该电脑为苹果某款电脑,2025年5月该型号九成新设备均价为6800至7200元,而中公教育出具的《资产抵扣清单》中,单主机被标注为“市场估值13000元”。

记者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看到,不少消费者在与中公教育协商退费的过程中都被要求接受类似的方案。其中,来自重庆的网友向记者展示了其与中公教育该地区负责退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该工作人员在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四个方案,其中第一个方案是分成10期退费,首期得看营收预排,后面9期需要看经营情况,退费周期长达数年。第二个方案是退转介绍,介绍新的学员报名,交多少退多少。第三个方案为法院起诉再调解退费时间,这个方案也需要看资金情况。第四个方案就是以物抵债,该工作人员还强调,“目前全国都是这种情况,这个方案是这几个月选择得最多的。”

重庆一学员向记者提供的聊天截图。

多地被曝“退费难”

“包退”班却仍在售

记者致电中公教育设在湛江的机构,一名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所有学费都上交集团总部,分公司没有退款权限。”当被问及以物抵债等方案的合理性时,对方称“这是总部统一制定的解决方案,我们只是执行”,随后挂断电话。

记者尝试联系中公教育总部公关部门,其官方客服称“需要学员本人查询,涉及隐私不接受非本人咨询”。截至发稿,中公教育官方客服表示,仍有可以签署“不过包退”的公考班在售。

值得关注的是,类似事件并非个案。近半年来,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均出现中公教育学员投诉“退款变拉新”“旧物抵扣”等问题。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超2000起,2024年因“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公教育是中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头部机构,公司以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招聘等公职类考试培训为核心业务,同时涵盖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等领域,形成了面授教学、网络课程、图书出版的多元化服务体系。截至2023年,其在全国31个省份拥有1035家直营分校。

据悉,2019年,中公教育通过借壳亚夏汽车在深交所上市,市值一度突破2600亿元,成为职业教育领域的标杆企业。近年来,在各大投诉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可以看到,中公教育被学员大规模投诉“不过包退”承诺无法兑现。企查查资料显示,中公教育因信息披露违规、财务造假等问题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2025年,公司仍深陷法律纠纷,涉及多起金额超千万元的诉讼与仲裁案件。

律师:涉及虚假宣传等多重违法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邦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泳欣告诉读特新闻记者,中公教育在与学员协商 “不过包退” 课程退款时,要求学员拉新学员、放弃部分退款或接受旧物高价抵扣等方案,其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因合同明确承诺 “不过包退” 却未实际履行,宣传与履约能力不符;同时,其设置的退款条件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该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属于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退款权利的情形,且长期拖延退款亦可能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的违法行为。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张蕾 二审 关越 三审 张颖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王梓瑞)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