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真实案例告诉你风险和后果|律师大V说

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12-16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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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充分认识婚姻的法律严肃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及家庭关系的必要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 似乎成了一些夫妻眼中解决某些难题的“捷径”。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让孩子进入更好的学校、逃避债务等,不少夫妻选择暂时办理离婚登记,以为这只是一场 “权宜之计”,事后便能轻松复婚,一切回到正轨。然而,他们往往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离婚证,从来不会因为当事人的 “假” 意图而失去法律效力。

“假离婚” 看似简单,实则如同在婚姻的天平上放置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一系列法律风险。本期《律师大V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将通过真实案例,深入剖析 “假离婚” 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假离婚” 引发的法律纠纷集中指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一方再婚、复婚后财产归属以及债务承担这五大核心领域,每一类纠纷背后都关联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

一、财产分割问题

在这五大核心领域中,财产分割问题最为常见,也最容易让当事人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一旦离婚,双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财产进行分割。若之后一方反悔,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下或无法认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时,财产分割协议通常难以变更。若“假离婚”后一方拒绝按约定复婚或重新分配财产,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很多夫妻“假离婚” 时,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 “净身出户”,或者将房产、存款等财产全归一方所有。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一旦离婚,双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事后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想推翻当初的财产分割约定,难度极大,当初为了“走形式” 而放弃的财产,很可能真的就“打水漂”了。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以下为两起因“假离婚” 引发的关联财产纠纷实务案例,当事人均为俞某某(男方)与杨某某(女方)。

▶(2018)沪0112民初21620号案件

核心争议:俞某某主张双方为购房办理“假离婚”,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的房屋及存款、首饰等财产。

法院裁判: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50万元,归于女方;男方婚前所购的位于上海市龙川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所有权仍归男方所有,另男方补偿女方150万元,于2014年2月1日前支付),双方离婚后身份关系已解除。系争房屋为杨某某离婚后以个人及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因俞某某对房屋装修有出资,判决杨某某支付其6万元折价款。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俞某某负担27000元,杨某某负担2000元。

▶(2018)沪0104民初16196号案件

核心争议:杨某某依据离婚协议,要求俞某某支付离婚时约定的房屋折价款未付款项14156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俞某某以 “假离婚” 抗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假离婚” 抗辩不成立。因俞某某最后付款的时间为2017年11月,杨某某向本院起诉是2018年7月,并未超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故对俞某某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判决其支付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18890.40 元,由俞某某负担。

两案中,双方因“假离婚” 后未签订补充协议、未保留相关记录,导致财产分割争议频发,维权困难。俞某某诉求多数未获支持且承担大部分诉讼费,杨某某也因诉讼耗费大量精力。这警示“假离婚” 存在法律风险,“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谨慎对待,规范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及相关事宜,留存必要证据,避免权益受损。

二、抚养权问题

同理,“假离婚” 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有些夫妻为了达成某种目的,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甚至约定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可当“假离婚” 变成真离婚,抚养权的归属就成了定局。如果想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比如抚养方出现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变更请求。这无疑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家庭关系造成深远影响。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案件背景:小王与小红2015 年结婚,育有一女一男。2019 年,小红以 “假离婚购房” 为由,与小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抚养权归小红,并办理离婚登记。不久后,小红与他人再婚。

原告诉求:小王认为被欺骗,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变更婚生子抚养权归自己。

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办理离婚登记即生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且小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红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因素或能力。

离婚协议中明确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具有法律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抚养权变更的情形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方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导致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抚养方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行为,或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年满八周岁后,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相应抚养能力等。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从上述案例来看,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红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其变更抚养权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这一裁判结果深刻警示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以审慎态度对待抚养权条款,切勿因轻信 “离婚为虚、目的为实” 的口头约定而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草率作出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承诺。建议在协议签署前,主动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抚养权约定的法律后果、变更条件及潜在风险,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中陷入被动局面。

三、一方再婚风险

“假离婚” 后,双方在法律上都是单身状态,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权利。现实中,不乏一方在 “假离婚” 后迅速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案例,这对另一方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时,即便当初有关于“假离婚” 的相关约定,也无法阻止对方再婚的法律行为,或主张其行为违法。

四、复婚后的财产归属风险

“假离婚” 后若双方复婚,此前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财产或离婚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可能因法律性质的变化导致后续权益受损。

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的财产,在 “假离婚” 时若双方已通过协议将房产、存款等明确归一方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复婚后这些财产会被认定为持有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日后再次离婚,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另一方面,对于离婚期间新增的财产,双方离婚后、复婚前所产生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复婚,这些财产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再次面临离婚,这部分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法参与分割。

例如,夫妻为购房“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离婚后复婚前获得的100万元奖金存入个人账户。双方复婚后,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100万元奖金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若此后真的离婚,男方无法要求分割房产,女方也无权主张分割该笔奖金。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五、躲避债务失败

部分夫妻寄望通过“假离婚” 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常见操作是将房产、存款等资产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净身出户” 并独自承担债务。但这种做法在法律框架下较难实现,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内部约定也无法对抗债权人。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有权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法院仍可依法执行双方名下的财产(包括离婚后已转移的资产)。

综合来看,“假离婚” 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本质上都是对婚姻法律属性的误解与滥用。婚姻在法律框架下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其核心功能是确立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非规避政策限制、债务清偿等问题的工具。“假离婚” 本质是对婚姻法律关系的不当利用,当事人虽主观上认为是 “权宜之计”,但从法律后果看,可能直接导致财产权属争议、抚养权关系既定化、再婚行为无法约束等风险,最终损害自身财产权益与家庭关系稳定。因此,充分认识婚姻的法律严肃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及家庭关系的必要保障。

本文作者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

(原标题《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予的房产未过户,可以撤销赠予吗?法院:除非证明是这种情况!》,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沈世闯”)

编辑 张克 审读 张蕾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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