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多年的生肖茅台被鉴定为假
究竟是知假贩假还是偷梁换柱
诉辩双方各执一词
如何认定举证责任?
时隔多年
消费者主张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消费者现要求经营者退一罚十
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涉假生肖茅台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林某从某商贸中心处购买6瓶乙未羊年生肖茅台酒(以下简称羊茅)与6瓶甲午马年生肖茅台酒(以下简称马茅),单价5000余元。林某向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杜某交付货款6万余元后,商贸中心向林某出具载有产品编号的收据。
随着生肖茅台酒市场热度上升,马茅与羊茅酒迎来价格快速上涨期。2023年,林某开封一瓶羊茅时发现酒有异常,遂找到杜某,杜某与其协商以3瓶飞天茅台作为赔偿,并将该羊茅原酒和酒瓶收回。后林某对其珍藏的羊茅和马茅产生怀疑,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商贸中心及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商贸中心返还11瓶羊茅和马茅价款共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60余万元,杜某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法院审理
法院就林某诉争茅台酒真伪组织两次鉴定,贵州茅台酒公司人员鉴定结果为现存茅台酒外包装符合茅台公司生产特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上述茅台酒外包装与正品相符,瓶口封装工艺与该品牌款式瓶口封装工艺不符,鉴定上述茅台酒均为假。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向法院提交了案涉茅台酒自商贸中心处购买的初步证据,商贸中心及杜某均未提交所售茅台酒的正规采购渠道、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商贸中心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需向林某退还货款外,还应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外,杜某系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现杜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以商贸中心名义销售案涉茅台酒,与商贸中心成立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故应当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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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认为,案涉茅台酒未列明质量保证期,且贵州茅台酒生肖系列受品牌影响力、投资价值、稀缺性等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林某作为买受方基于茅台酒收藏价值考虑持有多年亦符合一般观念,其自2023年知晓其持有的茅台酒存在质量问题后,积极向商贸中心及杜某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林某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林某于2024年提起该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故对于商贸中心、杜某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商贸中心退还林某货款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60余万元,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贸中心及杜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最终判决商贸中心退还林某货款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60余万元,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贸中心及杜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条款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贯彻与细化落实,更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简化维权路径,强效督促经营各方履职尽责。
本案中,作为实际经营者的杜某未取得食品销售资质,以商贸中心名义对外从事食品销售,其与商贸中心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故应当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承担对其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利于食品经营者对其所售产品追本溯源。本案中,林某珍藏案涉茅台酒多年,在案涉假酒溯源存在障碍的前提下,商贸中心及杜某一方如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酒类产品来源于正规进货渠道,即可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诸如生肖茅台酒此类具有收藏及投资属性的特殊商品,因受品牌影响力、市场投放量、供给约束性等因素影响,市场价格亦随之水涨船高,“制假贩假”现象屡见不鲜,在销售流入二级市场的相关产品时应注意保留进货凭证,保证所售产品真伪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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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优先选择官方正规渠道,规避假货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具有收藏及投资属性的特殊商品时,应首选官方及正规授权渠道,谨慎购买非公开渠道销售的产品。购买时务必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发票及购物凭证,注明产品名称、购买时间、规格、编号、价格等信息,谨防无交易凭证维权无门。如后续发现产品疑似假货,需保留完整包装、购买凭证、防伪标识等材料。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上述商品时应优先满足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避免参与“囤货倒卖”行为。
销售假冒食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须承担“退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构建安全诚信市场环境的法律保障。经营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诚信经营,消费者优先选择官方购买渠道、规避风险,才能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综合 陈丽玲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伊诺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