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道路积水,汽车驶过若未减速,容易对行人造成“飞车溅水”。近日,深圳交警通报两起“飞车溅水”行为并依法开出罚单,明确释放出一个信号:雨天行车不减速,不仅是失德,更是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驾驶人行经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再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过错侵权的相关界定,惩处“飞车溅水”这类行为早已有法可依。
雨天路滑、视线受阻,本身就是要求驾驶者比平时更加谨慎、放慢速度的理由,而非相反,成为溅湿行人后推脱责任的借口。换言之,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意味着手握着一份公共安全责任,这份责任理应在恶劣天气下被放大,而不是缩小。
换个角度看,文明行车与安全驾驶,本就相辅相成。积水路段车速过快,极易导致车辆打滑甚至失控,而提前减速正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就是说,雨天减速慢行,受益的不仅是行人,也包括司机自身。
可见,开车低速经过积水路段是一种善意,是呵护他人的文明方式,也是一种保护自我的安全做法。法律的介入,本质上是为这种原本依赖于个人道德自律的行为提供了刚性的约束,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老智慧在现代交通中有了强制力保证。
根本而言,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雨天行车减速内化为为每一位驾驶员的肌肉记忆和行为自觉。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往往体现在“人车擦肩而过”的细节里,体现在雨天的一脚刹车、街角的一次礼让。愿每一位司机都能多一分耐心、体谅,在风雨中彰显出一座城市的温度与风度。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王雯 三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