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举行:优化营商环境亟需法治发力
读特记者 赵鑫 周国和 通讯员 周卫
2019-06-18 14:48

6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社会科学部承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十四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优化营商环境与法治建设研讨会在深圳大学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海南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与专家,就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等问题展开研讨。

开幕式上,深圳大学党委副书记范志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分别致辞。范志刚认为,2019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深圳是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一员。按照深圳市委的部署,深入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2019年将深圳建设成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他期待专家学者们的交流,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助力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建设。

史际春认为,深圳作为我国营商环境最好的地方,不仅有法治建设的努力,更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塑造上表现突出。因此,我们应在更高层面,包括品质的层面、宏观法治的层面上优化营商环境,要摒除那些不符合中国实际的内容,应当制定我们自己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一、竞争中立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主题报告阶段,不同学者围绕竞争中立、新经济竞争与营商环境的关系进行研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洪认为,优化营商环境有两个不能忽视的前提,即市场化和法治化。在中国讲竞争中立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新型竞争中立原则应当包括控制力层面的竞争中立、资本来源层面的竞争中立、空间区位层面的竞争中立和产业组织层面的竞争中立,在新型竞争中立原则指引下实现中国经济的法律变革。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法治化是营商环境的保障,而公平竞争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要运用多种竞争政策工具保障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首先要大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次要确立竞争中立政策,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条件,再次,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最后要大力实施竞争倡导,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认为,营商环境主要指影响企业准入和运营以及推出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竞争中立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常识,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竞争中立与营商环境高度相关,这就要求政府在干预市场的过程当中,要保持合理的中立性,最大程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最终优化资源配置。因此,经济法的核心要务不在于授权而在于控权,政府的作用不是替代市场而是弥补市场的失灵。

二、营造商业环境的过程中,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法的问题

一些学者围绕“新经济竞争与营商环境”的议题分享了前沿的学术研究成果。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指出,在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虽然规制了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在强制开放设施和许可进入方面也要保持审慎:首先,鉴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外部性,不需要过分担心企业的规模问题,如果没有规模经济,互联网平台外部性的发挥可能会受到影响。其次,数字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迅速,针对动态竞争和跨界竞争明显的互联网平台,不宜依据市场份额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松介绍了开放银行的相关内容。她认为,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的融合催生了开放银行的理念。在实践中开放银行对现有法律框架提出了不小挑战,包括数据和技术缺乏统一标准、客户隐私、数据安全、互联网金融中的竞争以及现行监管制度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及时更新法律观念、构建以数据权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并不断健全监管体制。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艳林认为,对于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一方面要看到它是一个外部性的评价,对中国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该报告是站在企业视角来评价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对今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启发意义。他呼吁中国学者应当立于国情,在营商环境的法治问题上发出有力声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珊从税收角度对营商环境做了法律诠释。她指出,税收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报税后程序指数、税收执法规范水平和税外负担。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法律是一个重大的立法问题,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加以诠释和优化。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教授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限度的反思与平衡时认为,要反思知识产权立法决策机制的特点及其局限性,矫正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立法冲动,在关注知识产权私法保护路径的同时,重视知识产权的社会科学研究进展并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宏观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水林认为,学者们对营商环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争鸣。总的来说,在营造商业环境的过程中,最主要还是经济法的问题,具体包括公正竞争、税收和金融体系建构。

学者们还对营商环境与财税法律制度、经济法基本理论、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竞争法法律制度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学者们认为,从市场规制的意义上讲,反垄断法具有代表意义,营商环境的法律指标建构在这个领域大有可为。而面对数字经济、信息时代这样的宏观背景,营商环境还需拓展更多的改革维度,尤其是数字经济、信息经济与产业发展之间的法律规制和绩效评价方面,其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学者们进行深入探讨。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赵鑫 周国和 通讯员 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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