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委依法治市办发布《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事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广东省首个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事项内容进行系统性规范的文件,为行政机关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应报尽报”“精准报告”提供了清晰指引。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进机制之一。近年来,深圳每年均以深圳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广东省委、省政府报告深圳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按要求将市政府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纳入报告主体范围,年度报告的报送率和公开率均实现100%。
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制度规范主要是从年度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公开要求上进行规定,对年度报告事项内容的要求较为原则,未明确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行政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易出现遗漏、泛化情形。
肩负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重任的深圳,在年度报告事项具体化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在全面梳理总结上位制度政策,总结近年来深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制定年度报告事项指引,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报告内容体系,为其他地区提供有益的法治政府建设经验。
据介绍,该《指引》聚焦报告内容提供完整“菜单”,共设置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法治政府对法治社会的带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等一级事项8项,二级事项36项,三级事项135项,涵盖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年度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同时,聚焦报告主体提供分类指引。该《指引》将报告主体设置为“各级行政机关”“市、区政府”“市(区)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市(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市政府及其部门、区政府”等7类,对每项三级事项均区分了不同的报告主体,建立报告事项与报告主体的一一对应关系。《指引》明确不同报告主体的共性事项和差异化内容,区分“必须报告事项”和“选择性报告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层级、部门职能和当年度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情况进行“点菜”。
此外,该《指引》对部分事项设置开放性指引,不限制报告篇章结构,行政机关可自主谋篇布局,也可进行补充报告,从而实现形式不僵化,不同报告的“神似而形不似”。
编辑 刘彦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