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股神”非法荐股牟利1700万余元!坪山法院依法追缴并判刑五年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段伟 刘斌
03-15 21:07

互联网作为投资者了解股票、获取资讯的重要平台,却被不少“无证上岗”的 “股神”非法利用,发布虚假广告推荐非法交易平台,或以投资咨询、促进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私利。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非法给他人荐股,非法牟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2017年开始,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质的被告人李某通过开设“投机总赚”网络账号发表股票行情文章吸引客户,直接向股民客户收取会员费、群费后,将付费客户拉入李某建立的荐股群聊,向付费客户推荐股票交易标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勾结,将网络招揽的股民客户挂靠在该负责人虚设的证券经纪人名下。被告人李某则在“投机总赚”网络账号发表股票行情文章,引导客户到某证券公司开户,将证券开发关系人确定在上述虚设的证券经纪人名下,并与客户约定,在客户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上调交易佣金后,将客户拉入李某建立的荐股群聊,向客户推荐股票交易标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等服务,而后以虚设的证券经纪人名义提取高额交易佣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无证券执业登记记录,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记录,其经营的深圳某新媒体公司、深圳市某实业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的规定。经统计,被告人李某通过虚设经纪人获取佣金1413万元,通过网络直接收取会员费用303万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坪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716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716万元。

法官表示,互联网平台、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到守土有责,强化财经博主的行业资质审核,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做好合规管理。对投资者以及散户而言,也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切勿轻信所谓的“股神”推荐,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选择合法正规机构,审慎辨别谨防受骗,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编辑 温静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张雪松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段伟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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