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知多少
江汉法治
2020-10-27 18:48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民法典》、《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常回家看看”是年迈父母对子女的普遍希望,但现实中,年轻人追求学业、事业,无暇关注父母,空巢老人已不是个例,子女与父母间的糟心事儿也越来越多,实践中,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老年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一起来看看!

哪些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对于侵犯老年人权益可能构成犯罪的有: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可以提起的刑事自诉有哪些?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很多来自家庭内部或者亲属,而这类案件以自诉居多,因此老年人必须了解刑事自诉及其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老年人可以申请哪些法律援助?

基本上,我国为公民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援助,老年人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包括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诉讼两个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国家鼓励、扶持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夫妻一方不愿意用共同财产赡养老人怎么办?

【案例回顾】江大伯被确诊为癌症晚期,由于治疗费用很高,江大伯的积蓄已经花完。江大伯的儿媳认为公公的病已无治愈可能,因此不愿意再出钱为公公看病。儿子小江已对外借了很多钱用于给父亲看病,再借钱已没有门路。在此情况下,小江能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为父亲治病吗?

【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夫妻双方应携手与共,共同赡养双方父母。当然,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及于子女的配偶,若子女的配偶不同意赡养,子女只能用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江大伯的儿子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分得的钱给父亲治病。


编辑 伍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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