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利用外资 广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读特记者 李明 文/图
2017-12-04 20:55
摘要

12月4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即《外资十条》。

12月4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外资十条》)。

《外资十条》从广东省实际出发,围绕外资企业的关切和需求,提出从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加强用地保障、支持研发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等10个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干货”,每一条措施都有很高的含金量,落地生效后,能让外商体验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外资十条》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广东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重点加强对高端外资、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推动我省外资向更高层级、更高质量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扎实推进政策落地生效,确保政策惠及广大外商投资企业。

广东省商务厅厅长郑建荣表示,《外资十条》是把广东建设成为向世界展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窗口”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外资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提出根据国家有关部署,逐步推进制造业、服务业、金融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比如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等的外资股比限制,金融业领域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等。

第二条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提出省财政对外商在广东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等。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第三条加强用地保障。提出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应保尽保”。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等。

第四条支持研发创新。提出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等。

第五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出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NRA+”试点,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双向融资等。

第六条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提出推行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管等7类人才纳入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我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在教育、医疗、人才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优粤卡”持有人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居民的待遇。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等。

第七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推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等。

第八条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出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将18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地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等。

第九条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提出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企业投产后5年内可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

第十条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提出省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等。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李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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