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改编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的短剧冲上了热搜。妻子滑倒早产,救护车需一小时才能抵达,丈夫不得已醉驾送医。这种情况下,丈夫是否需要为其醉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春节前夕,建筑工人赵某在工地宿舍和妻子小酌庆祝,不料妻子不小心滑倒,导致早产。因工友全都返乡过年,救护车也要1小时后才能抵达。情急之下,赵某冒险酒驾送医,途中被交警拦截。警方了解情况后紧急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最终母子平安,但赵某仍因醉驾被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案发时,赵鹤阳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在呼叫救助以及寻求工友帮助无果的前提下,出于不得已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符合刑法上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因此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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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多条法律法规对“紧急避险”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有什么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具有避险意识。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应当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荔枝新闻、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编辑 刘兰若 审读 张蕾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