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被起诉,法院:属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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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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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近日,一则改编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的短剧冲上了热搜。妻子滑倒早产,救护车需一小时才能抵达,丈夫不得已醉驾送医。这种情况下,丈夫是否需要为其醉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春节前夕,建筑工人赵某在工地宿舍和妻子小酌庆祝,不料妻子不小心滑倒,导致早产。因工友全都返乡过年,救护车也要1小时后才能抵达。情急之下,赵某冒险酒驾送医,途中被交警拦截。警方了解情况后紧急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最终母子平安,但赵某仍因醉驾被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案发时,赵鹤阳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在呼叫救助以及寻求工友帮助无果的前提下,出于不得已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符合刑法上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因此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多条法律法规对“紧急避险”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有什么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具有避险意识。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应当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荔枝新闻、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编辑 刘兰若 审读 张蕾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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