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某景区内,一名来自外交学院的19岁女大学生仅仅因为拒绝陌生男子的搭讪,遭后者捅刺多刀身亡。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诊疗史”,已被刑事拘留——这应该是该事件连日来持续引发舆论关注的重要原因,因为它戳中了公众心中的一个痛点:我们到底该如何免于被精神病人突然伤害的恐惧?
事实上,精神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已经发生了多起。以最近报道过的几起为例。去年6月,27岁成都女子在小区家中遭邻居梁某某持刀伤害致死,检方起诉书显示梁某某长期精神异常;今年2月,河北廊坊一女子下班回家途中,遭陌生男子刺杀13刀身亡,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类似这样的悲剧,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也引发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集体忧虑。
精神病不能成为免罪护身符,这是法律,也是常识。《刑法》里写得很明白: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责;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必须承担刑责。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于对行为能力的审慎评估,而非对疾病标签的简单认定。
具体到最近发生的这起女大学生被害事件而言,犯罪嫌疑人在行凶时是否处在精神病状态内,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有关方面要拿出经得起检验与质疑的鉴定来进行回应。退一万步说,即便嫌疑人确实当时“有病”,监护人呢,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无论如何,受害者不能白死,该谁承担的责任不能跑,应当成为社会的底线共识。
当然,现实生活中,也要看到一些精神病患者家庭在长期照料病患的重压下,无力或无意履行监护职责,只好任其游离于失控边缘。这个时候需要社区干预体系与专业支持力量的跟进,制度刚性约束与社会柔性支持相结合,才能在精神病患者康复权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求得艰难而珍贵的平衡。
编辑 杨渝嘉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终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