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研究生和导师出现矛盾等情况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
新华社
2020-09-29 07:46

9月28日,《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外公布。《意见》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放了博士生导师评审权,博士生导师队伍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的占46.7%,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博士生导师一般为教授,但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扩大了遴选范围,一部分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步壮大,加强岗位管理面临新形势。

该负责人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总体来看,我国博士生导师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有的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导师甚至出现师德失范问题。

本次《意见》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10条举措。

《意见》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同时,《意见》要求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要提出专门的选聘要求。

新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要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考核评价体系上,培养单位要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另外,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

《意见》也提出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教育部提出,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培养单位应根据多种因素,科学确定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规模,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指导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编辑 范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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