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越缩越短 营商环境越来越优|思与辨

赵鑫/整理
04-28 09:58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新版清单),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更加优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取得新的重要成果。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主持人:新版清单的发布将给市场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匡贤明:新版清单通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这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也可以有效扩大投资空间,吸引各类投资,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李长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此次新版清单的发布,清单事项数量进一步减少,多个领域准入限制得到有效放宽,将使得经营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张钦昱:第一,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新版清单继续缩减清单事项数量,降低各类经营主体准入门槛,保障了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中的平等性,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数量增长和蓬勃发展。

第二,有利于构建统一大市场。新版清单推动各地放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车辆租赁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等管理措施,推进“非禁即入”原则落地,能够有效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现象。

第三,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新版清单注重规范新业态新领域准入,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药品药械网络销售等领域,这有利于引导新业态行稳致远、健康发展。

清单越来越短

为激发市场活力创造了条件

主持人:从2018年印发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过2019年、2020年、2022年、2025年四次修订,清单内的事项数量由2018年版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您如何看这一变化,这说明了什么?

李长安:负面清单的进一步“瘦身”,意味着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大。清单越来越短,说明更多经营领域的准入门槛在不断地降低,这就为激发市场活力创造了条件。只有不断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各类经营主体才可以大展身手,更好把握住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将先进技术等更快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张钦昱:清单内事项的压减使得更多经营主体有机会进入此前受限的领域,拓展了发展空间,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清单内事项的压减充分反映出我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让市场活力得以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匡贤明:这一系列变化说明我国在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致力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破除隐性壁垒

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主持人:此次清单调整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您认为后续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以让新版清单更好落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清单带来的机遇,实现自身发展?

匡贤明:第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破除隐性壁垒。例如,清理地方性“隐性门槛”,严禁“单外有单”。加强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环保等部门政策衔接,避免因政策冲突导致企业“准入易、运营难”。

第二,建立动态反馈与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调整以及市场主体的需求变化,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确保清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建立常态化政企对话平台,收集企业对清单执行情况的反馈,对于共性问题尽快解决。

张钦昱:建立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平台。依托数字化手段搭建全国统一的准入监督管理平台,通过跨部门数据信息整合,实现准入审批、事后监管的全程可追溯,增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可将不同地区的案例归集及时上传系统,使典型案例和新问题能够及时在不同地区分享,以统一不同地区的准入监管水平。可建立投诉机制,鼓励经营主体对违规设置准入障碍的行为进行反映,及时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

李长安:一方面要全面清理与清单不符的各类隐性门槛,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另一方面,清单缩短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监管就越来越松,甚至对清单之外的事项“撒手不管”。恰恰相反,各级政府部门依然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编辑 秦天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李璐 三审 潘未末

(作者:赵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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