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统战部网站4月4日发布《贵州省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和我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正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方针政策,光明磊落、坦荡真诚同民营经济人士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或开展以下活动。
1.根据地区发展实际和企业发展所需,组织民营经济人士参与学习座谈、调研协商、投资考察、展销推介、技术交流、合作洽谈、人才培训、政策宣讲等活动。需要安排食宿的,按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2.参加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旨在了解企业或行业发展状况的座谈会、研讨会、换届大会等公开商务和联络联谊活动。
3.参加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或行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以及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商务活动。
4.参加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旨在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沟通协调活动。
5.参加由民营企业组织的外出活动时,可以搭乘企业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可以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住宿,并按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结清差旅费用。
6.因招商引资、招展引会等工作需要,可陪同客商参观本地景点和博览会、展销会等展会活动,接待用车、相关费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7.按规定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表扬活动。
8.领导干部应主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健全服务保障直通车机制,定期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诉求,并及时回应和反馈。
9.领导干部应主动联系走访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企沟通和政策宣讲,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其参与政策制定、产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服务等。
10.参加其他符合亲清政商交往规范的活动。
二、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防止亲清不分。
1.不得在涉企监管服务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惠企政策落实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不得截留涉企优惠政策,搞私相授受,违规利用政策谋利或变相谋利。
2.不得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工作中对企业设置隐性壁垒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强迫其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3.不得滥用监管执法权力,“一刀切”执法、机械执法,动辄顶格处罚、以罚代管、多头重复执法;不得让企业“自证清白”,或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以执法之名打击报复;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4.不得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无动于衷,对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对企业申请事项消极应付、拖办延办,或以“没有明文规定”等自设理由不予办理、推诿扯皮;不得在联系服务企业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系不服务。
5.不得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到企业开展没有实质内容的调研、督导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不得一概要求企业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陪同调研、参加会议活动等。
6.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违规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插手工程建设、资源出让、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或经济纠纷,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为企业不合法、不合理诉求说情打招呼。
7.不得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兑现招商引资的承诺;不得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违规承诺、随意承诺。
8.不得接受企业出资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指使、授意、接受企业支付应当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
9.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索贿或接受企业贿赂,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不得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谋取利益,或与其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借用、占用、拥有企业资金、车辆、房屋、股权等财物;不得违规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挂靠,领取薪酬。
10.不得有其他不符合亲清政商交往规范的情形。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关越 三审 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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