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哪吒雕塑“撞脸”电影角色,是否构成侵权?| 读特普法

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03-26 23:55

读特客户端

读特在线,您的新闻观察眼

摘要

近日,广东揭阳万竹园景区门口的一尊大型哪吒雕塑引发关注。

近日,广东揭阳万竹园景区门口的一尊大型哪吒雕塑引发关注。这尊雕塑因面部扁平凹陷、五官无神,被众多网友调侃“像光头强”。据媒体报道,景区已经聘请工人对雕像进行重塑。

有网友指出,这尊哪吒形象雕塑酷似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里的哪吒形象,并质疑景区的做法是否涉嫌侵权。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雕塑等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呢?该景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针对以上问题,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贵华。

某社交网站视频截图。

周贵华指出,电影《哪吒2》中对哪吒形象进行了独创加工:如哪吒整体面部特征,以及烟熏妆、尖牙、锯齿状刘海等创新特征。出品方已对电影中的系列哪吒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因此《哪吒2》中相关作品及形象,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哪吒来源于神话人物,虽然其基本形象和故事属于公有领域,但电影中对哪吒形象进行的个性化美术设计属于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且已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商业使用。

周贵华表示,判断该雕塑作品是否侵权,需要从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结合电影《哪吒2》的全国和全球票房,以及传播程度,对比报道中景区雕塑照片,其相似程度、整体视觉效果、主要特征、细节等,呈现高度的相似性,法院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性非常高。

其次,景区使用该雕塑的目的若为吸引游客、提升知名度等商业用途,且未获得电影出品方(版权所有权人)授权,通常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此外,还需考虑景区行为是否对电影出品方的市场利益造成损害。如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景区与电影方存在合作关系,进而影响电影方的商业利益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影出品方有权要求景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周贵华建议,景区方应增强版权意识,在设计和使用大型雕塑等美术作品时,避免直接抄袭或简单模仿热门影视形象,可与专业设计师合作进行原创设计,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标志性雕塑并进行版权登记。如果希望使用他人已有的知名形象,必须与版权方进行正式合作,签订授权协议并支付授权费用。版权方应加强版权监测,及时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侵权问题。


《读特普法》是由读特新闻客户端打造的一档法律科普栏目。 本栏目中,我们将定期邀请深圳律师协会注册资深律师作为嘉宾,为公众深入剖析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事件。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伊诺 二审 关越 三审 郑蔚珩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