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车后抵押套现,东莞第三法院:判7个月,罚1万元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申卫峰 通讯员 叶悄瑜
02-20 22:28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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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汽车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汽车使用模式,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但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新目标”。东莞第三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刘某通过租车后伪造证件、冒充车主抵押车辆套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6月5日,刘某在河源市某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并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等事项。然而,刘某并未打算按约定使用车辆,而是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同伙吴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刘某在网络制作了虚假的行驶证和交管12123软件页面截图,冒充车主身份。

次日凌晨,刘某携带伪造的证件驱车前往东莞市塘厦镇某抵押车行,与被害人陈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等事项,将车辆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扣除利息后,陈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支付了38100元。刘某收款后逃回河源市。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刘某主动交代了诈骗事实,但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扣押车辆发还给权利所有人租赁公司。

法官提醒

警惕“空手套白狼”式诈骗

租车人对租赁车辆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租车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抵押租赁车辆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在二手车交易、抵押等经济活动中,汽车租赁公司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核租车人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及用车目的。必要时,可要求租车人提供财产证明或担保,以避免“车财两空”的风险。同时,交易参与者应详细查验车辆相关证件,并向车管部门核实车辆登记信息,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编辑 杨渝嘉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王敏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申卫峰 通讯员 叶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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