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好鹏友|打工人必看!考核“末位”能直接“淘汰”吗?

深圳普法
2024-11-0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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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

就能够将考核不达标的员工辞退吗?

来跟普法君一起

看看本期《普法好鹏友》

主人公阿文的经历~

公司会议室里

一场职场“狼人杀”正在悄然上演

天黑了

人力部小林提交了开除阿文的报告

对此

阿文忿忿不平

自己每天工作兢兢业业

“为什么要开除我?”

小林也是振振有词

称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

阿文的季度考核不达标

=

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能够合法解除

公司与阿文的劳动合同

听完双方的陈述

老板终于发话了

首先纠正小林

考核排名末位

和无法胜任工作是两码事

对于阿文

老板也敲响了警钟:

虽然这次不开除

但如果阿文经过培训和调岗后

考核依旧不达标

那就真的属于

不能胜任工作了!

普法君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高度重视并改进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与考核体系,转向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比如设定可量化的考核分数体系,确保考核体系合法、合规、合理。“末位淘汰”制度如未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没有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就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面对任何可能构成不当对待的情况时,应充分运用申诉渠道,并勇于、及时提出个人“书面”异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切忌轻易签署可能对自身不利的书面协议,以免后续陷入被动境地。

普法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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