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丨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光看协议

舒圣祥
2024-12-25 11:07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大家普遍关注,如果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骑手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平台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最高法日前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不仅在涉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中如此,在工伤案件中更是如此。某种程度上,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关劳动法规的保护,不能享受法律赋予打工人的权益。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有名合同,将劳动关系伪装成为劳务关系或者民事合作关系,借此规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在新型灵活用工中时有发生。由于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不被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堵住了相关漏洞,有助于统一全国裁判尺度。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三大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符合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认定的关键在于第二点。用人单位之所以要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之类协议,试图规避的也是第二点。

不是光看协议,还盯住用工事实,抓住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仍需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则理应认定存在用工事实。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用工关系日新月异,但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具有事实上的从属性,就不能看表面而要看实质。

劳动仲裁往往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道程序,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应迅速统一裁判尺度,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下,用人单位也应该把更多心思用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上。

(作者系律师)

编辑 刘彦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李璐 三审 甘霖


(作者:舒圣祥)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