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生态文明需有精神损害赔偿之关怀
和静钧
2016-06-03 15:27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相关情况。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以后要从严制裁,加大制裁力度,不仅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追究环境修复责任;不仅要追究财产赔偿责任,还要在符合条件时赔偿精神损失。

精神赔偿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早在古代罗马法时代,人们认为法律止于充足的物质损害赔偿就已经是相当了不起的法律救济,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权利保护的意识不断丰富起来,人不仅拥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人身权里不仅有生命权,还有健康权和身体权。而人除了拥有财产权、人身权之外,还有人格权。

精神赔偿在财产权、人身权诉讼方面进展虽然不快,但也在坚实地进步。从欧美各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已经在各类民事与刑事诉讼中获得普遍的支持。

但是否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到环境侵权救济中,各国经历了不同的司法波折,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国的法律政策。1961年日本曾因化工厂污染发生“哮喘事件”,环境侵权受害者都获得了赔偿,但赔偿金的估算并没有考虑精神痛苦的因素。“哮喘事件”部分受害者因受不了哮喘等疾病的困扰而选择自杀,这一事件令日本社会反思并促进日本改变法律政策,从此,环境侵权诉讼中法院大胆支持精神赔偿的诉求,这有力地支持了日本走向环境友好型社会。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排除环境侵权诉讼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定救济之一,从法理上看,损害赔偿当然也包括了精神赔偿。不过,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环境侵权中如何认定精神损害以及如何估算精神赔偿额,现有司法判例中支持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少之又少。2001年杭州中院曾大胆作出判决,创造了中国环境侵权精神赔偿“第一案”,但400多名受害人,每人只获得了最高不超过500元的精神赔偿,仅具有象征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传统的物质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单独发挥保障以人为本的新理念,不断开拓新救济途径,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法律救济,就是当前司法部门的使命,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适当的姿态切入到环境侵权诉讼里。

编辑 牧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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