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近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加大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力度,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事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如何定义见义勇为?《条例》完善了见义勇为的四种情形,明确只要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或实施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就可被确认为见义勇为。
在明确标准的基础上,《条例》还扩大了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将“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情形直接纳入了适用范围,加大了保障力度。这意味着,广东户籍人员在省外见义勇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在奖励标准上,《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至六十万元。同时,将没有牺牲或致残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也纳入奖励范围,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
近年来,网络上多次出现诋毁见义勇为者,对其本人和近亲属施加网络暴力的事件。为给见义勇为者提供更细致有力的保护,《条例》删除了公示见义勇为人员名单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这一规定刚一公布就获得社会各界点赞,许多网友表示,社会正能量事件和正能量人物值得弘扬,但是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也同样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公开见义勇为者信息是一种进步。
编辑 刘彦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王雯 三审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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