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薄情人,我愿意退一步,但低于18000元免谈!
“你们调解我放心,只是对方提的赔偿金太高了,我真的给不起!”
2023年12月的一天中午,小豪(化名)在跑回教室路上不慎撞到小媚(化名),造成小媚门牙断裂,小豪的额头也因碰撞出现红肿。小媚父亲刘先生提出30000元的赔偿金,而小豪父亲康先生仅愿支付2000元。各方就赔偿金额协商多次无果,关系逐渐僵化。
联动调解,消除顾虑
今年10月,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及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调解。调解之初,双方家属就赔偿金额展开激烈争吵,调解员见状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家属进行沟通。调解员先是了解康先生的家庭情况。原来,康先生婚后育有五个子女,收入低且不稳定,由于纠纷一直未解决,担心学校伙同对方提出高额赔偿,影响小豪上学,已让小豪转学了。而学校表示已通过调查知晓康先生家庭困难且刚做完手术,自愿与康先生各自承担50%的责任。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采取“聊家常”方式减轻其心理负担,逐步消除顾虑取得信任。
随后,调解员在与刘先生的交流中了解到其对康先生的消极态度很是不满,因此不愿降低赔偿金额,想借此给予康先生一个教训,调解员先是运用“同理心”站在刘先生的角度去思考,表示理解康先生的不满,同时结合学校的立场,康先生的境况、文化教育程度等逐渐梳通刘先生心中芥蒂。
明法析理,缩小差距
经调解员向刘先生叙述康先生的困难处境后,刘先生表示,家庭困难不能成为降低赔偿的理由,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行为负责,其已做出让步,最低赔偿金额不应低于18000元。康先生则认为,在他看来,补牙只需300元,2000元的赔偿已属天价,且小媚的牙齿被撞断是她回头导致,如果她不回头牙齿就不会被撞断,而事情是在学校发生的,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学校与小媚也有责任。
面对双方诉求差距,调解员释法析理结合判例向各方当事人普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小豪在教室外奔跑碰撞到小媚脸部,造成小媚门牙断裂,小豪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因事发时小豪才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亲康先生负责赔偿。
直观演示,答疑解惑
针对康先生所说的小媚不回头就不会出现牙齿被撞断的情形,调解员先是通过现场还原的方式,直观向康先生演示小媚听声转身属于本能反应,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对此损害结果无需承担责任。接着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学校已在日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且小豪在厕所往返教室奔跑较为突然且时间较短,不能苛责学校未及时在其奔跑的期间予以制止,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经多次沟通,康先生愿意将赔偿金额提升至3000元。刘先生则表示还是无法咽下这口气,不愿做出退让。双方陷入僵持状态。
破除僵局,促成合意
为破僵局,调解员通过查询牙科医院种植牙的价格,同时向康先生分析利弊,以传承礼仪之邦、弘扬传统美德为话题,劝导其就撞断小媚门牙一事拿出诚意,主动道歉。
经调解员耐心劝导,康先生的态度终于有了明显转变,随即主动找到刘先生进行道歉,并表示尽力赔偿。刘先生最后被康先生诚恳的态度打动,体谅康先生的不易,愿将赔偿金额降至16000元。至此,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康先生、学校进行协商,康先生愿赔5000元,学校表示自愿补足赔偿差额。刘先生接受了该方案,各方当事人现场签署调解协议。
最终,在各方力量努力下,一起历经10个月的健康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编辑 刘彦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王雯 三审 王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