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名学生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乘客)与朋友结伴在机动车道上违规骑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当其骑行至宝安区某公交站台时,与一辆正在停车上客的公交车发生追尾。交警调查发现,黄某未满16周岁,骑车带同学只是想“兜兜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记者了解到,深圳学生未满16周岁就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结果发生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家长的纵容和疏于安全教育监管是主要原因。学会骑车≠可以上路骑行,未成年人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安全意识相对较弱,而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危险系数较高,一旦造成人身损害,对孩子自己和家庭都是巨大的打击。
交警部门提醒全市家长,安全不能松懈请家长们管好电动自行车的车钥匙,自家孩子未到法定年龄切勿为其购置电动自行车或将家中电动自行车让孩子自由去骑,同学们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别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在“追求个性”,否则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编辑 李斌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窦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