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客户借据骗贷,这样的朋友交不得

记者 王若琳
2016-06-02 00:47
摘要

一男子与朋友合伙做“放贷”业务时,伪造大量客户借据,将贷款通过虚假客户账户转入自己账户使用。6月1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严某深当庭认罪,但对检方指控的诈骗金额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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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朋友合伙做“放贷”业务时,伪造大量客户借据,将贷款通过虚假客户账户转入自己账户使用。6月1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严某深当庭认罪,但对检方指控的诈骗金额持异议。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严某深与被害人曾某良、陈某武等人合伙从事“放贷”业务,严某深负责寻找需要贷款的客户,曾某良、陈某武等人负责筹集资金用以放贷。期间,被告人严某深发现在放贷过程中曾、陈二人并未核实贷款客户的身份,便开始伪造客户借据,向曾、陈等人谎称有客户借款,并提供虚假客户的银行账户,待被害人将借款转至该账户后,严某深再安排将钱款转至其自己的账号或其控制的其他账户。经审计,被告人严某深采用上述欺骗手段致使曾某良等被害人先后转入虚假客户账户共计人民币33811500元,期间,严某深通过其本人账户及其控制的账户转入曾某良等人账户共计人民币19465665元作为利息,其余钱款由严某深自行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们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6月1日的庭审中,被告人严某深当庭认罪,但对检方指控的诈骗金额持有异议。严某深说,检方指控的3000多万涉案金额是委托审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得出,但自己与曾某良除共同从事“放贷”业务外,还有其他业务往来,因此不能单纯将所有银行转账记录都看作诈骗涉案金额,其中还有部分是正当的经济往来。严某深的辩护律师表示,严某深与被害人并无关于贷款利息的书面协议或约定,因此严某深曾向曾某良等人账户转入的1900余万元可视作部分还款,应从涉案金额中减去。被告人严某深最后表示,自己原来不认为这是诈骗,现在改变了看法,承认是诈骗行为,还表示愿意还钱,但进入自己账户的钱部分做生意亏掉,部分被拿去还债,目前还没有能力全部还上。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欧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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