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化学试剂,司机中毒死亡,责任人被判刑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谢晓雯
2016-06-01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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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负责人许某联系司机运载专用化学试剂时,却没有给司机配备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以致其在装载过程中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近日,宝安区法院判决许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早上7时50分许,许某联系货车司机冯某,让其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社区侨南工业区27栋1楼仓库帮忙运送COD剂给客户,冯某开着货车如约来到仓库后,许某在未对冯某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商议由自己到仓库内开启除COD剂仓储罐的阀门,将除COD剂的液体通过管道输送到冯某货车车厢内的塑料桶内,并安排冯某在货车厢内照看除COD剂的量,一旦塑料桶将满,即让冯某提醒自己关阀门。

许某打开阀门约5分钟后,询问车厢内的冯某是否装载完毕,但冯某没有回应,即刻回到货车厢处察看,发现冯某倒地昏迷,遂拨打120求助,后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冯某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安监部门认定,冯某货车装载的塑料桶内有残留的除铜剂,而除铜剂和除COD剂混合,会产生有毒气体硫化氢,人体短时间内吸入大量硫化氢会发生中毒。因许某未遵守公司制定的除COD剂装载规章制度,并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5年12月22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苏州相城区嘉元路某房将许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所在公司苏州崇越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冯某家属人民币115万元。

宝安区法院认为,许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被害人家属已得到相应的赔偿,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莫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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