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冒着狂风暴雨从广州打车过来入职,才工作7天,你们就要辞退我,也不给我赔偿金,太欺负人!”当事人黄女士哭诉道。
原来,黄女士千里迢迢从外地冒雨到深圳工作,没工作几天,却遭遇被公司辞退的变故。黄女士与公司方多次沟通仍僵持不下,于是双方向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能够找到“说理”之地。
冒雨入职却被辞退,原来是鼻炎作祟
近日,黄女士突然接到公司的入职通知,要求她第二天到公司入职报到。于是黄女士当晚从广州连夜坐车赶赴深圳,顺利地在第二天办理入职手续。
工作7天后,公司发现黄女士一直打喷嚏,建议其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黄女士患有鼻炎。公司方表示公司主要从事餐饮经营,黄女士的工作岗位是要直接接触食品的,但黄女士却拒绝戴口罩工作。于是,公司认为黄女士无法继续从事该工作,因此口头辞退了黄女士。但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要不要赔偿?如何赔偿?
在梳理双方纠纷后,调解员发现双方争议焦点为:公司因黄女士患有鼻炎却不戴口罩工作而辞退她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辞退?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依据,提醒公司在安排黄女士担任厨房帮厨岗位前应当核查黄女士是否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健康证。调解员也建议公司充分考虑黄女士确实是因接到公司的入职通知后专程从广州赶来深圳上班,呼吁公司对黄女士进行适当补偿。
“我们也很理解黄女士奔波的辛苦,公司最多也只能支付她7天工资和800元的交通补助费”,在调解员的释法说理下,公司选择“退一步”。
“我因为这事耽误了原本的工作日,公司应该多补偿我3天的误工费”,黄女士觉得十分委屈,再次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眼看黄女士提出了新的调解诉求,而双方当事人又僵持不下。调解员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先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沟通,拉近诉求距离。
一方面,调解员向公司释明: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自己辞退黄女士的行为是合法的,那公司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辞退,则需要向黄女士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如果公司构成违法辞退,则需要赔偿黄女士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半月工资的二倍)。
另一方面,调解员又向黄女士言明: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黄女士能够证明公司属于违法辞退的,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主张合理诉求,但是这些途径往往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
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妥善化解
经过调解员专业、耐心的劝解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公司同意向黄女士支付7天的工资和补偿金,并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双方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编辑 温静 审读 匡彧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王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