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交所对IPO发行人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开出纪律处分,5年内不接受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据了解,这是注册制以来交易所首单对IPO发行人处以5年内不接受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2021年8月24日,上交所受理了思尔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因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于2022年7月27日决定终止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思尔芯披露的相关信息,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多个违规行为。
据悉,思尔芯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246.17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18.48%。
2020年,思尔芯通过虚构销售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12.17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782.78万元。
具体来看:
2020年2月,思尔芯与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同创)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思尔芯向紫光同创销售软件产品。2020年7月,思尔芯确认对紫光同创软件销售收入632.08万元,增加思尔芯2020年度利润总额632.08万元。
经查,该销售交易不具有真实性。
一是思尔芯2020年未实际履行软件产品交付义务,相关软件产品及许可证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系中国证监会选中思尔芯作为科创板IPO核查公司并开展进场检查后,双方后补的交付手续。二是紫光同创在思尔芯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签署验收单并支付全部款项,与合同载明的在软件交付日支付货款的约定不符;紫光同创购买思尔芯软件并非出于真实的业务需要,实际使用数量少、使用频率低,且并不在意实际交付的许可证(作为合同价格标尺)数量的多寡。
2020年11月,思尔芯与成都焱之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之阳)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思尔芯向焱之阳销售设备及软件产品。思尔芯于2020年12月确认上述销售收入180.09万元,增加利润总额150.70万元。
经查,该销售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一是思尔芯2020年未实际履行产品交付义务,相关硬件设备的实际生产时间为2021年,而相关软件产品需要搭配硬件设备一起使用。二是焱之阳对思尔芯的采购与国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思尔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以下简称国微集团)对深圳开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焱之阳的母公司,以下简称开阳电子)的采购互为前提。三是焱之阳采购思尔芯产品的目的系申请政府补贴,并非出于真实业务需求,且在相关软件的许可证过期后也并未要求思尔芯更新软件许可证授权。
2020年,思尔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724.55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433.35万元。
具体来看:
思尔芯通过向名义客户上海图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漾科技)、上海埃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瓦智能)销售产品,提前确认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427.8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2.94万元:图漾科技、埃瓦智能并非思尔芯产品的实际使用方,而是思尔芯为帮助其终端客户(即实际使用其产品的客户)享受政府补贴价格,代为寻找的名义客户,上述名义客户不承担思尔芯原型验证设备的生产、质保、验收、退换货等义务,也不具有对思尔芯的付款义务。在未向终端客户交付产品并完成产品验收手续之前,思尔芯并未转移相关产品的控制权,其对上述销售交易提前确认收入,违反了相关规定。
思尔芯提前确认对牛芯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芯半导体)的销售收入61.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万元;提前确认对超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科技)的销售收入235.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3.33万元。经查,上述销售交易中涉及产品的生产、交付时间实际为2021年。
2020年,思尔芯少计提利息费用30.04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30.04万元。
具体来看:
思尔芯存在向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情形,但上述借款利息均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提利息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违反了《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1-22权益性交易”部分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指出,思尔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书》涉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学良作为思尔芯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ToshioNakama作为思尔芯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林铠鹏作为思尔芯时任董事、资深副总裁,分管研发和生产工作,参与、实施虚增对紫光同创销售收入事项;熊世坤作为思尔芯时任董事、资深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负责思尔芯信息披露工作,参与虚增对紫光同创销售收入事项;黎雄应作为思尔芯时任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工作;杨录作为思尔芯时任监事会主席参与、实施虚增对焱之阳销售收入事项,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有关规定。
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未构成欺诈发行,思尔芯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利润总额并非其上市的指标要求。二是没有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三是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四是给予纪律处分会导致其信誉受损,影响组织结构的稳定性。
对于思尔芯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交所经审核后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思尔芯通过虚构销售交易、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已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和查实,违规事实清楚,影响恶劣。思尔芯和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思尔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等系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不构成从轻、减轻违规责任的情形。思尔芯所称纪律处分对其声誉经营等方面造成的后果与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关,不能作为减免处分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
对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黄学良、ToshioNakama、林铠鹏、熊世坤、黎雄应、杨录予以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对黄学良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