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中,A贸易公司代表老林遇到了一件头疼事,自己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商标的商品,竟被B工艺品公司拿来在直播平台上带货,甚至还称直播平台带货并非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幸而在阿鹏和小布的提议下,老林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的判决解答了老林的疑惑,认定了该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B工艺品公司的带货行为实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老林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普法君提醒
在“人人皆可直播”的当下,主播通过直播内容积累流量进而带货已经成为一类新的商业模式,直播平台也演变成了兼具为内容生产者和产品营销者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断直播平台的性质并合理界定其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关系着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