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论特评丨收入2000元罚22万!谨防“逐利性执法”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04-0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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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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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收入2000元,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李女士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从事件本身来看,李女士的耳部护理店确实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根据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的调查,该店在使用内窥镜对顾客进行检查后,制定了涉及外用、口服、古方及穴位的治疗方案,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采耳的范围,属于诊疗活动。因此,执法部门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李女士进行处罚,从法律角度看并无不妥。

然而,罚款数额之高不仅超乎一般人的想象,不少法律界的专家也认为此次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本案中,李女士的违法行为虽然存在,但持续时间不长,获利也不多,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相当于所有行政处罚的总则,因此,本案是否应当给予如此高额的罚款,确实值得商榷。

法律的实施应当兼顾社会公正和法律温情。行政处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单纯的惩罚。如果动辄因为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而给予过重的处罚,不仅会让被处罚者感到不公,也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从而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案中的李女士作为一位从卖菜转型而来的创业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显然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指导,起到的执法效果会远远比偏执于一味重罚要好得多。

而公众更为担忧的是,“小过重罚”非独是因为机械执法造成的,还有可能是“逐利性执法”抬头的征候。当执法机关或个人发现通过严厉处罚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时,就可能出现滥用职权、随意执法的现象。这种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还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和市场活力下降。

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硬性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这个指导意见正是对“小过重罚”“逐利性执法”等现象的严重警示与强力纠偏。各地执法部门当高度自省,不应执迷不悟,一错再错。

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韩邵俊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潘未末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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