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相关决定称,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深交所对威孚高科及公司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予以通报批评。当日,因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深交所还向威孚高科发出监管函。
▲深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深交所相关决定称,经查明,威孚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威孚高科因贸易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对贸易业务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净利润调减金额2.8亿元,变动幅度为17.54%,并导致威孚高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
威孚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威孚高科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3月27日,深交所还向威孚高科发出监管函。
监管函称,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威孚高科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一是威孚高科首次与关联方河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威孚高科披露的《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公告》中公司与河北机械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
三是威孚高科与河北机械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超出预计金额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威孚高科与河北机械实际控制的河北德双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蓝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绵卓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均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威孚高科2022年度半年报、年报中披露的与河北机械、河北德双、河北金达、河北蓝派、河北绵卓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
威孚高科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6.3.1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威孚高科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威孚高科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