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有了《办法》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03-27 20:39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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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可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务单位。近日,深圳市卫健委制定了《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通过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录入、存储、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引导建立高质量、规范化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基础。 《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内涵,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居民在全生命周期中接受、参与健康管理与服务所产生并记录的信息。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的责任单位,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

根据《办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健康服务记录和其他个人健康信息。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制定技术标准以及管理、使用和信息安全规范,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全市联网。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协助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居民填报的相关信息,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载体开展居民健康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范围。一是规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开放。二是规定居民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或因健康管理需要、或在开展卫生健康服务调查等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可依法依规、有限度地调阅或获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三是规定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法依规查阅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四是规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不得用于任务商业用途。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应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用户管理体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健全查阅、调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授权人员范围,相关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下载和储存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作者: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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