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翻新苹果手机出售,五被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终审获刑
记者 王若琳
2016-05-28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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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回收二手苹果手机后在小作坊翻新,再到通讯市场店铺出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数百万元。记者27日从深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此案五名被告人终审判刑。

回收翻新苹果手机出售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辉、苏某如、陈某义、张某霞、苏某嘉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具体由被告人陈某辉、苏某如租用本市福田区一家通讯市场商铺作为销售场所,陈某义、张某霞租住福田一小区房作为加工组装场所。 

陈某辉从外购入二手苹果手机后,通过苏某嘉测试后,送给陈某义、张某霞进行翻新。陈某义、张某霞购买高仿的苹果零配件进行翻新,再由苏某嘉将组装好的手机送给陈某辉、苏某如对外销售牟利。 

2015年7月2日,公关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福田区某通讯市场二楼2G68号商铺抓获被告人苏某如,当场缴获以下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苹果5代手机69部,苹果4S手机28部,苹果4代手机8部。 

随后,公安机关民警在福田区某小区17栋一单元802房抓获被告人陈某辉、陈某义、苏某嘉、张某霞,当场缴获以下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苹果5C手机23部,苹果4S手机9部,苹果4手机1部,苹果手机零配件一批。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终审获刑4年

经比对,现场缴获的手机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苹果公司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015年7月6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证明前述现场缴获的苹果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苏某如、陈某义、张某霞、苏某嘉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缓刑到有期徒刑10个月,并各处罚金8000元到20万元。

主犯不服上诉被终审驳回

陈某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对其量刑过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为124万余元,认为陈某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上百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钟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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