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舆情|2018年至2022年年报信披不准确,飞利信及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
读创财经
03-08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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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盘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2018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相关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和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财务总监曹忻军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飞利信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及杨振华、曹忻军3月7日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称,经查,飞利信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 2018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的投资。2018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的规定。

飞利信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财务总监曹忻军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及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飞利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飞利信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公告还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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