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拟修订 基金会登记门槛降低
2016-05-2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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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

国家民政部5月26日公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这次的修订稿中,基金会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

市、县级民政部门也可登记成立基金会

新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对于在市、县两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

登记机关受理30日内应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不予登记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基金会成立、变更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对《意见稿》的内容如有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登陆民政部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的方式提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

在新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增设了“信息公开”一章,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免费提供基金会信息发布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章程核准等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名单以及对基金会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等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基金会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组织章程、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还应当公开其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保值增值活动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链接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公益时报  

编辑 刘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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