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 | 试驾电动自行车时撞上行人,谁来担责?
深圳普法
01-05 17:20

顾客前往门店试驾电动自行车,但因为门店老板未将车的开关关闭,顾客在触动电门后导致车辆启动,撞伤路过的行人。这样的情形,应该由谁来对受伤的行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在漫画案例中,事故是在门店老板和顾客进行试驾交接过程中发生的。门店老板作为店主,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保障试驾服务的安全。而作为试驾人,在开始试驾之前,应当充分观察四周,避免操作不当。因此,两人均有过错,需要对受伤行人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

最后,普法君要提醒大家,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防止给他人或自己造成损害,避免纠纷产生!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曾锐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作者:深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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