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贩卖戒毒制剂获刑15年?法援律师关键时刻扭转,被告人最终获刑1年
中山日报
2020-08-24 15:25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宣判。贩卖戒毒制剂美沙酮的被告人梁某最初有可能获判15年,经法援律师辩护引援相关司法解释辩护,检察机关随后也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该案以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由1599.12克变更为1.7687克,梁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

男子截留戒毒制剂用于贩卖被提起公诉

梁某是一名戒毒人员。2019年1月以来,梁某利用到医院戒毒治疗机会,多次截留医院配发的戒毒制剂美沙酮,并藏于自己住处冰箱内售卖。2019年7月8日晚8时许,梁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1瓶美沙酮。同年10月17日,梁某再次贩卖美沙酮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随后,警方现场缴获美沙酮1瓶(净重314.59克),在梁某住处冰箱缴获美沙酮11瓶(净重1284.53克)。

梁某被控贩卖毒品的数量超过1000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贩卖美沙酮1000克以上的起刑点即为有期徒刑15年。起诉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梁某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他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至4万元。对此,梁某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2月27日,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凡为梁某辩护。法援律师梳理有关毒品案件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等有效法律规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贩毒数量如何认定成庭审焦点 

3月12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美沙酮都来自于相关医院配发的戒毒制剂,不是通过自制或其他方式购买,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这一要件。同时,美沙酮也是属于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从纯度上考虑,用于戒毒的美沙酮制剂的含量一般为0.1%。涉案的美沙酮可能只能被认定为1.5克左右,不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法定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法院的承办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视,多次询问公诉人相关问题。公诉人也表示会认真对待。5月22日,检察机关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梁某贩卖美沙酮的数量由1599.12克变更为1.7687克。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15年,罚金3万元至4万元”变更为“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至3000元”。

7月2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案件承办法官着重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关于美沙酮1000克以上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展开辩论。最后,控辩双方一致认为梁某贩卖的美沙酮属于其他少量毒品,相关情节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认定属贩卖其他少量毒品,

被告人获刑1年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法援律师介绍,刑法之所以根据不同的毒品数量科以不同的量刑范围,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毒品的成瘾性和危害性。我国在长期的戒毒实践中,选择用美沙酮作为替代维持治疗药物是因为它可以缓解毒瘾发作的痛苦,对戒断症状控制显著,低剂量美沙酮的主要属性仍为药品。所以相关司法解释才突破了“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一般规定,特别规定应以毒品含量认定毒品数量,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见习编辑 袁慧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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