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第七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罗洁
2023-12-29 15:32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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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跨境投资理财、跨境担保、跨境继承、破产清算等多个类型,包含港澳居民协议约定内地管辖法院、申请内地法院认可澳门法院判决、香港法院提供司法协助、香港公司股东责任认定等热点与前沿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据了解,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18万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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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蔡某亨民间借贷纠纷案

——港澳居民约定与纠纷没有实际联系的内地法院管辖

  •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亨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蔡某亨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袁某出借的35万元,借期15天,月利率1%,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亨未依约还款,袁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亨偿还借款本息。

  •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与蔡某亨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借人袁某的经常居所地确定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澳门法律。袁某向蔡某亨出借35万元,蔡某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违反《澳门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的合同应切实履行之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的返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偿还袁某借款本金35万元。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在消费信贷合同中,约定利息不得高于法定利息的三倍即年利率29.25%,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1.2%,未超过澳门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利率,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港澳居民将与内地没有实际联系的纠纷约定由内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港澳居民对内地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法治认同感。

汤某成与世纪博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香港未成年人汤某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与内地世纪博湾公司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书》《艺人包装宣传制作事务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约定世纪博湾公司为汤某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小艺人培训课程,汤某成在三年合同期内至少获得参与5部影视剧或短剧的拍摄机会,担任主要角色或不少于15次平面广告的拍摄机会或不少于15次演出活动机会。汤某成一方为此缴纳培训费用合计32.1万元。2021年2月,汤某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起诉世纪博湾公司,要求确认协议中“汤某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等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尚未完成项目及未完成课时费用共计27万元。

  •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选择适用内地法律,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处理。合同关于“汤某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条款无效,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世纪博湾公司应向汤某成退还24.84万元。世纪博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的约定系世纪博湾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排除了汤某成的主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案涉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合同中断履行已近两年,世纪博湾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签订当时的安排继续履行合同,故汤某成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教育培训合同中,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和退还费用的格式条款无效,妥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推教育培训行业在大湾区的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 秦天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桂桐  三审 张雪松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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