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修订 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陈燕青
2023-12-09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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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晚,证监会就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设定了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并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要求私募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业内认为,这意味着私募行业将进入强监管时代。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拟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维持原来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修订后的《办法》从四个方面完善了全链条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拟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为了平稳过渡,修订后的《办法》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近期,在“杭州30亿私募跑路”、“洛克资本老板跑路”等事件余波下,私募基金成了市场热议的焦点。

“修订后的《办法》意味着私募行业将进入强监管时代,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深圳一家私募基金高管对记者表示,“最近十年,私募基金发展迅速,行业也良莠不齐,存在准入门槛低、业务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近年来,监管层通过注销不合规、不合法的私募机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私募行业的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

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数为21730家,较去年底减少了近2000家。协会数据还显示,截至12月4日,年内共有2425家私募注销,同比增长14.77%。业内认为,私募行业正在经历一次大洗牌,行业优胜劣汰正在加速中。

编辑 高原 审读 伊诺 二审 郑蔚珩 三审 万晖


(作者: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陈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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