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聘!警方通报辅警因追星威胁“人肉”网友,“公器私用”要不得!
读特客户端综合
2023-12-0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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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民发文称,自己与一名疑似西安阎良公安系统内的警务人员因追星产生争执,该警务人员便私信威胁自己,并声称可以查到自己的个人信息。

12月8日晚,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网传 “警务人员”确为该局辅警张某,但未发现其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通报表示,该局已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通报全文如下:

12月7日,网传我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公民个人信息。


经查,我局警务辅助人员张某(女,24岁)在与某网民私信过程中发生争执,导致情绪失控,为恐吓对方,信口编造要查询其个人信息。经进一步调查,其没有接触、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条件和权限,也未发现其通过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况。


目前,我局已根据辅警管理工作规定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张某原所在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的民警田某责令检查,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毛某诫勉。


此事件反映出我们队伍中个别民辅警存在的特权思想,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我们将以此为鉴,不断强化民辅警队伍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西安阎良公安微博截图。

对于以上处理结果,涉事网民表示认可,转发该通报,称“为西安阎良地方警局公检法部门的处理速度和结果点赞”。

该网民还发文向网友们道谢,并称:“衷心希望每一个人在互联网的世界都能安心安定拥有自己的隐私,不会被威胁恐吓挟持,即便遭遇同类的事也能勇敢并坚持成功的维护到自己权利。”

九派新闻注意到,目前,涉事辅警张某的微博ID已更换,微博内容也全部不可见,主页显示为“没有公开博文”。

【此前报道】

网友称被疑似警务人员威胁“人肉”

12月7日晚,一网民发文称,一名疑似西安阎良公安系统内的警务人员通过微博私信威胁自己,并声称可以查到自己的个人信息。

根据该网民发布的私信截图,一位ID“别感动999”的网民通过私信威胁其“不要让我查到你的ID哦”“我说能查到就能查到,还能查到你的开房记录啥的”以及“查到啦”等。

网民发文称被疑似警务人员威胁“人肉”。

该网友提供的其他截图显示,“别感动999”疑似为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的一名警务人员。“别感动999”曾在10月14日发布一条微博,展示了警务人员的相关工作标识和证件信息,包括肩章、胸牌、胸扣等。据大皖新闻,根据其展示的身份标识,记者看到其警务编号疑似为“FJ8233”。

威胁“人肉”的网民曾发布有关其警务人员的证件。

而在被网民质疑其涉嫌利用公职身份“人肉”网民后,该疑似警务人员还通过私信予以否认,“我不是公职人员”。

而被“人肉”网民也公开表示,其唯一诉求就是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12月7日20时29分,“别感动999”曾发微博进行道歉,表示“不应该为莫不相识的互联网明星强出头”“不应该私信素人网友威胁恐吓”,不过记者8日再次查看时,发现这条微博内容已被删除。

当事人曾发文道歉(已被删除)。

事件曝光后引起极大关注,不少网民纷纷声援被私信威胁网民,并对威胁者的身份进行质疑。

12月7日晚11时36分,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官方微博发布回应:12月7日,网传我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个人信息。针对此情况,我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感谢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

而在8日凌晨,被威胁“人肉”的网民再次发声,“我对此表示非常焦虑和惶恐,并且心情和状态都不佳,以至于完全耽误了我今日的工作。希望能给本公民一个满意合理的解决方式。”

据网友发布的内容,“别感动999”是于适粉丝。12月8日,在电影《封神三部曲》中饰演姬发一角的于适及其工作室发布倡议书,呼吁粉丝文明上网,坚决抵制网络暴力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图片来源于@于适Yosh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有网友表示追星是美好的,但是不理智的后果很严重。


也有网友对西安阎良公安的办事效率点赞,有网友还表示一起维护网络安全。


律师: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据锦观新闻12月8日报道,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涉嫌犯罪。

胡磊律师表示,根据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了上述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警务人员通过内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留下相应的网络查询痕迹,违法查询信息的人员很容易被发现。”胡磊律师说。

(综合自@西安阎良公安、大皖新闻、相关方微博、锦观新闻、九派新闻)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伊诺 二审 郑蔚珩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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