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探析
深圳特区报
2023-09-12 09:55

引子

日前,广东颁发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广东省高速公路车流量短期预测数据”成功获得登记证书,这标志着广东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助力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如何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日前,广东颁发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广东省高速公路车流量短期预测数据”成功获得登记证书,这标志着广东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助力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如何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企业数据产权登记对于完善数据流通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刘晓春、杜天星在2023年07期《中国对外贸易》《数据要素市场建构中的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一文中认为,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确权是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的前提,我国数据登记起始于政务数据资源,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企业数据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数据产权登记对于完善数据流通环节,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深圳在数据登记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求数据产权首次登记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申请时登记主体需提交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材料,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对于已登记的数据,利害关系人在登记主体拒绝办理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无法解决的可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深圳以形式审查为主,综合上述措施,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为反馈数据虚假登记、错误登记等提供便利渠道,提高数据登记的公信力。

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

程啸在2023年第41卷第4期《法学评论》《论数据产权登记》一文中认为,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其具有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以及保护数据权利与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以实体法明确规定数据上的权利类型、内容、效力等为前提,故此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而非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至于数据产权登记能力需要由实体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数据产权登记簿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其上应当记载用以描述数据的相关信息,从而使被登记的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为了保证数据上权利的稳定与促进数据交易,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此外,在数据产权登记簿能够与真实的数据权利状况相一致的情形下,还可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起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工作体系

李泽枫在2022年第35期《法制博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为了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杜绝不劳而获“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合理建立起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工作体系。此种保护要科学有效地定位于对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具体化和明确化,以此来打破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弊端。除此之外,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限定了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适用的范围,有效降低了市场数据信息垄断的风险,减少了对市场用户数据信息自由造成的相关利益损害。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涵盖了电子数据库、非电子数据库,构成数据库的材料要保证其是系统有序的排列,但是也不需要该种排列构成版权保护意义上的独创性。当市场数据库制作者在实践制作数据库时,必须尊重其他信息拥有者的合法权利。为了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在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体系时,还需规定以下例外情形:为科学、教育或者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或者摘录数据库内容的相关行为;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抑或是情报活动传播、摘录信息的相关行为;单单为验证信息性而传播或者摘录信息的相关行为。

(栏目主持:王玥)

(原标题《文汇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探析》)

见习编辑 王梓瑞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高原 三审 张露锋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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