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接了患者以后究竟该送往哪家医院,是患者及其家属说了算,还是救护人员说了算?16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和工委在初审意见的报告中提出,除了“就近、救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外,还应该结合患者或其亲属、监护人的意愿。
急救网络公立医院应发挥支柱作用
医疗急救,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条例的制定备受各界关注。本着精细化立法的原则,早在今年3月,《条例(草案)》就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我市各区发放调查问卷一万多份。同时,召开六场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由此形成了初审意见的报告。
科学、合理的急救站点配置能有效改善目前急救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状况。《条例(草案)》对急救站点的设置,采用的是以“主动加入”为主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公立医院因为病患较多,主动加入急救网络的积极性不高,而民办医疗机构参与意愿则相对较高。
市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建议,急救网络以“指定加入”为基础,结合“主动加入”,即公立医院应该发挥支柱作用。理由有二:第一,急救医疗作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是公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天然职责。第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在现阶段居民更加信任公立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
送往哪家医院要结合患者意愿
《条例(草案)》规定,急救车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的原则是“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初审意见报告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该结合患者的意愿,在患者无法表达意志时,可以考虑兼顾其亲属、监护人的意愿。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送往哪家医院结合患者意愿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体现,是“生命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决定权和控制权;另一方面,民意调查显示,大部分居民认为目前120急救车是收费的,表明120一方面具有社会公益性,另一方面也有患者的合理付出,因此在保证急救车统一调配运送患者的同时,应当兼顾患者意愿。
建议急救员分级管理并赋予适当救治权
院前急救需要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然而,由于急救人员没有自己的晋升体系,而且工作艰苦风险大待遇低,这支队伍面临着“招不到人也留不住人”的尴尬情形。根据调查,我市每年急救医师流失率达25%。
当120面临“用工荒”如何解决?初审意见报告建议,对急救员作更细化规定,将急救员分为三级管理,并根据其不同级别赋予不同的救治权。同时,对急救员的培训、职业保障等予以经费和其他保障,以此稳定急救人员队伍,并提高其急救水平。
善意施救免责条款已有上位法规定
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该不该伸出援手进行紧急救护?万一引来一身官司怎么办?针对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施救者对患者实施善意、无偿而合乎常理的紧急救助,即便造成伤害也可免责。这个条款在征求意见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并被称为深圳版的“好人法”。
不过,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初审意见认为,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将《条例(草案)》相关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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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亮点:
1、建立院前医疗急救分级调度系统。市急救中心要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派出医师或者护士、急救员、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以便保障在我市医疗急救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急危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2、医疗机构在接到院前医疗人员的急救通知后,应当做好接诊准备,并应当在15分钟内完成交接手续。
3、各级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教育课程,培训小学学生正确拨打120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医疗急救技能。
4、市政府应当制定在机场候机楼、地铁换乘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规划,并予以财政保障。
编辑 李宇婷
监审 刘春生